来源:《中国石油和化工产业观察》杂志
作者: 陈丹江
首先,简单以去年实际耗能定指标不尽合理。
据笔者了解,北方某地去年下达给煤化工企业的用煤指标,一律在企业去年实际用量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
众所周知,去年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极不正常,实际产量不足正常年份的70%,有的甚至低至50%。因此,由于去年的特殊性,煤化工企业普遍用煤量不仅远低于正常年份,更不符合企业正常生产需求。
而地方政府以此为依据给企业下达能耗总量显然不科学。
◐有家煤制油企业去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基本没生产,能耗基数较低,而地方政府要求这家企业今年一季度能耗总量同比再降低5万吨标准煤,简直成了笑话。
◐另一家大型煤制烯烃企业每月实际用煤为32万吨,而地方政府下达的用煤指标则只有25万吨,显然不够用。这两家企业的遭遇不是个例,如此操作的也不仅是上述一地。
“十三五”期间,一些省区未完成国家能耗双控指标任务,有的因排名靠后被国家发改委约谈和通报。因此,去年下半年以来,不少省区相继出台一系列地方性政策,全力部署“十四五”和今年的能耗双控工作。
有的从省区到市县、到企业,逐级向下分解能耗双控任务指标。层层传导的结果是,相关部门为了能够对上交差,只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既伤害了企业,也损害了地方经济。
其次,应将原料煤从总能耗中扣除。
从化学反应过程来看,煤化工是通过化学手段将原料煤中绝大部分的碳转化为另一种能源型产品及含碳化学品,如甲醇、油品、天然气、聚丙烯等,其间只有极少数的碳在生产过程中排放。
而煤化工能耗排放主要发生在燃料煤身上。因此,需要将这两种不同功能的煤加以区分,采取不同的核算标准。但由于国家相关标准的缺失和不完善,地方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将煤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燃料煤和原料煤混为一谈,将原料煤全部计入能耗。
如《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将燃料煤和原料煤一并作为能源实物量输入进行核算,乙烯、丙烯、甲醇、聚丙烯等含碳物质未作为能源实物量输出进行核减,没有考虑到煤化工原料煤转化成含碳化工品也是一种能源输出,导致计算综合能耗存在偏差。
以煤制烯烃为例。根据查阅的相关资料,目前国内没有煤基烯烃路线制备聚丙烯全流程产品能耗核算标准,一些地方仅根据《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企业综合能耗进行统计计算。
其实,关于煤化工综合核算还是有两个国家标准的,分别是《煤制烯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180-2013)和《聚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1826-2015)。
这两个标准分别核算原料煤至烯烃工段综合能耗和烯烃合成聚丙烯工段综合能耗。这两个标准完全可以作为“双控”的参考,使政策更科学和准确。但遗憾的是,目前地方政府并没有按照这两个标准对煤制聚丙烯企业进行能耗指标核算,导致相关企业能耗被不合理大量核减,面临生存危机。
综上所述,笔者在此提出两点建议。
01
第一,科学合理确定煤化工企业用煤总量,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02
第二,给予煤化工企业适度的转型时间和政策空间。
例如对煤制烯烃企业进行全厂综合能耗核算时,采用上述两个国标计算煤制烯烃和聚丙烯两个工段综合能耗,或是将转化成化工品的原料煤不作为能源输入;对外送煤制气等清洁能源参照外送火电碳排放核算方法核减碳排放量,对列入国家规划布局或核准批复的重大项目实行碳排放单列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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