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全部印发,覆盖全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
化工行业作为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两大《攻坚行动方案》都做了重点部署。
《方案》提出,各地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
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依法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上海市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项产业结构调整任务,有序推进《优“化”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业调整提升工作。
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年度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全部依法退出或搬迁;对确实不能搬迁的企业,逐一进行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紧改造提升;对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逐企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2020年底前,与所在园区无产业链关联、安全和环保隐患大的企业依法关闭退出。
浙江省完成100个重点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安徽省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
《方案》要求,各地要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加快淘汰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推动独立焦化企业逐步退出。
《方案》提出,全面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方面,《方案》提出,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督促石化、化工企业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
锅炉、炉窑综合整治方面,《方案》要求,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加强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方案》要求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方案特别强调,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转公众号“中国化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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