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三大类项目!浙江对化工园区提出新要求

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动园区规范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园区及时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应在2021年7月底前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后分步实施。

各园区要按照“一园一策”的要求,做好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主导产业,科学设置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产业发展布局,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达标的化工企业集聚入园,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打造一批深耕细分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和国内外竞争话语权的示范标杆企业。

项目准入方面,通知要求3大类化工项目要限制:限制园区内无上下游产业关联度、两头(原料、产品销售)在外的基础化工原料建设项目;限制主要通过公路运输且运输量大的以爆炸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或液化烃类易燃爆化学品为主要原料的化工建设项目;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

针对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知提出,抓住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和“十四五”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机遇期,因地制宜制定“关停、转型、搬迁、升级”产业政策,限期推进现有企业迁建入园。

通知强调,有化学合成反应的新建化工项目需进入化工园区;园区外化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得增加安全风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

根据通知,严格落实县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限制发展的县域在经认定的化工园区新建、扩建危化品生产项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化工工艺或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项目所在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必须达到C类(一般风险)或D类(低风险)。

  

通知还要求,浙江省八大水系苕溪、钱塘江、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中上游地区,以及排水进入太湖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扩大化工园区范围;已设立的化工园区,主要用于辖区内现有化工企业的集聚提升和搬迁改造,技改迁建化工项目和确有必要建设的新建化工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调剂平衡来源需在所在县域化工行业内解决。

通知还对完善配套设施、规范扩园工作、加强常态化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悉,2020年12月浙江省公布了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结果,合格园区49家,培育园区3家。

(转“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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