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经营假农药案遭曝光

案件名称:经营假农药产品案

案号:菏牡农(农药)罚〔2020〕5号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1日牡丹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业科技市场抽取农药产品,当事人经营的商标为瑞拓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059,标注生产商:山东百士威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安丘市开发区汶水北路,生产日期/批号:2020030901。把该样品送至山东威瑞信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0年08月10日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测,该批产品未检出百草枯,草甘膦含量符合GB/T20684-2017标准要求,异丙胺离子含量不符合GB/T 20684-2017标准要求,所检样品不合格。

处罚依据: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牡农(农药)告〔2020〕5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

处罚结果:

1. 责令停止经营;

2. 没收违法所得275元;

3. 并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275元。

结案归档: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将罚款上缴至指定银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号为:No.A101124319406,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2021年5月6日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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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牡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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