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地方能耗“双控”用力过猛,令煤化工企业压力倍增,无所适从。笔者认为,一些地方对煤化工企业的燃料煤和原料煤不加区分,将企业用能总量简单以上年度数据作为依据,“一刀切”地削减用总煤量,既不科学,也不合理。需平衡好“双碳”目标下能耗“双控”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目前这种简单以上年实际耗能确定用煤指标的作法不尽合理。据笔者了解,我国一些地方2021年下达给煤化工企业的用煤指标,一律在企业上年度实际用量的基础上再降低一定比例。众所周知,2020年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极不正常,实际产品产量不足正常年份的70%,有的企业甚至低至50%。因此,2020年煤化工企业用煤量普遍远低于正常年份。而地方政府以此为依据给企业下达今年的能耗总量不科学,令企业有削足适履之感,也不符合企业实际生产需求。
例如,一家煤制油公司去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基本没有生产,能耗基数较少,而地方政府要求这家企业今年一季度能耗总量同比还要再降低5万吨标准煤。另一家大型煤制烯烃企业每月实际用煤量为32万吨,而地方政府下达的用煤指标则只有25万吨,企业明显“吃不饱”, 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运营。
这两家企业的遭遇不是个例,如此操作的也不仅是个别地方。“十三五”期间,一些省区未完成国家能耗“双控”指标任务,有的因排名靠后被约谈和通报。2020年下半年以来,不少省区便出台一系列地方性政策,全力部署“十四五”和2021年能耗“双控”。有的省区从省里到市县再到企业,逐级向下分解能耗“双控”指标。层层传导的结果是: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向上面“交差”,就采取了这种“一刀切”的作法,既伤害了企业,也损害了地方经济。
任何企业的运行都有其经济规律。如果企业生产过程中产量过低,产品成本必然高企,亏损是一定的;如果企业长期亏损,关门是一定的;企业关门多了,地方经济受影响也是一定的。因此,合理制定煤化工企业用煤指标,既关乎企业生死存亡,也关系着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能耗“双控”正确的作法是应将原料煤从总能耗中合理扣除。煤化工是将原料煤转化成为甲醇、油品、天然气、聚丙烯等新的能源形态及含碳化学品的过程,其间只有极少数能量在生产过程中排放,而煤化工能耗排放主要发生在燃料煤上。因此,需要将这两种不同功能的煤炭加以区分,采取不同的核算标准。但由于国家相关标准缺失和不完善,地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将燃料煤和原料煤混为一谈,将原料煤全部计入能耗。
以煤制烯烃为例,目前国内没有煤基烯烃路线制备聚丙烯全流程产品能耗核算标准,一些地方仅根据《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将燃料煤和原料煤一并作为能源实物量输入进行核算,乙烯、丙烯、甲醇、聚丙烯等含碳化学品并未作为能源实物量输出进行核减,导致综合能耗核算存在偏差。
其实,关于煤化工综合核算还有两个国家标准,分别是《煤制烯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80-2013)和《聚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826-2015),这两个标准分别核算原料煤至烯烃工段综合能耗和烯烃合成制聚丙烯工段综合能耗。但遗憾的是,目前地方政府并没有按照这两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对煤制聚丙烯企业核算能耗指标,导致相关企业用能指标被大量核减。
不仅煤制烯烃企业如此,其他工艺路径的煤化工企业也面临同样的困境。
(转“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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