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海关总署2021年第39号公告调整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正式开始实施。根据公告,国家自6月10日起取消了纯氯化钾进口“法定检验”监管措施。
在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中,氯化钾(HS310420)分为两个子目:纯氯化钾(HS 31042020)和其他氯化钾(HS 31042090)。
子目“纯氯化钾”的商品描述为:分子式KCl,分子量74.55,白色结晶粉末,微溶于乙醇;农业上用作钾肥,工业上用作制造其他钾盐的原料,医药上用作利尿剂及防治缺钾症的药物;归入该子目的产品包括分析纯氯化钾、化学纯氯化钾等,按重量计氯化钾含量不低于99.5%。子目“其他氯化钾”是指除纯氯化钾(按重量计氯化钾含量不低于99.5%)之外的其他氯化钾货物。
2020年全年,中国进口纯氯化钾(HS 31042020) 8.98万吨,进口其他氯化钾(HS 31042090) 873.98万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列入实施法定检验目录的货物进口时,必须向海关报检。取消进口“法定检验”监管措施,减少了进口企业需要办理的报检手续,减化了进口流程。
根据目录,进口“其他氯化钾”仍实行“法定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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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烽火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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