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2016年实施以来,在加强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粮食检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粮食工作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现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修订的内容主要聚焦三大方面:
(一)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等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严禁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多扣水杂、压级压价等行为。二是完善粮食验收检验制度。三是完善粮食在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输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减少运输损耗。四是完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五是强化信息化建设。
(二)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一是规范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二是因地制宜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
三是建立第三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梳理了对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进行了细化,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
第五十四条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销售出库,未经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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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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