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重磅文件!拖欠工程款将对责任人严肃问责。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追责!

中共中央 国务院重磅文件!拖欠工程款将对责任人严肃问责。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追责!

刚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全文公布,《意见》明确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意见》明确提出:

§      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11月,国务院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以工程领域为重点,整治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坚决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不销账。“两清零”

§     2019年10月底前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案件,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

§  其他欠薪案件,在2020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

针对工程款问题,工信部在9月份发布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  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如今的工程行业竞争激烈,一些项目还存在要求垫资施工,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

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出发点,本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一些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前段时间,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7月起正式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施工单位垫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网、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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