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释肥料等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政策的通知》,2021年9月20日起增加8种新型肥料享受免收铁路建设基金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红包”对于引导广大化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开发推广新型肥料有重要意义。
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历史
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包括运价号优待和铁路建设基金减免。化肥运价号优待政策始于1955年6月,终于2015年1月。化肥铁路建设基金减免政策始于1991年3月基金开征时,直到现在仍免征。
1955年6月起,国家在全国铁路实行统一货物运价制度时,饼肥和当时少量的化学肥料按农用物资运价号收取铁路运费,运价低于其他一般工业品。上世纪七十、八十年代,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国内化肥生产量和进口量均大幅增长,铁路运输化肥不仅享受运价优待,发运计划还要优先安排。1993年7月2月实施的《农业法》规定,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的发展,化肥铁路运惠运价有了法律依据。2015年2月1日之前,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铁路部门一直对整车农用化肥铁路运输执行2号低运价或单列的特殊低运价。2015年2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农用化肥调整为与其他一般工业品相同的4号运价,不再享受运价号优待,而有机肥料整车运输仍执行2号优待运价。
中国于1991年3月1日开征铁路建设基金,基金用于铁路建设工程支出,当时国务院批准的收费标准为0.002元/吨公里,但化肥、粮食、盐、食用植物油、铁矿石、肉、蔬菜7类货物免征。1992年7月1日起铁路建设基金收费标准提高至0.012元/吨公里,但化肥类货物减按0.010元/吨公里执行;1993年7月1日基金提高至0.0275元/吨公里,化肥类货物不变;1996年4月1日基金提高至0.028元/吨公里,化肥类货物反而降至0.005元/吨公里。1997年6月1日,化肥类货物开始免收铁路建设基金。1998年4月1日起至今,基金标准提至0.033元/吨公里,整车农用化肥保持免征,农药减按0.033元/吨公里执行,磷矿石减按0.028元/吨公里执行。
十三五期间,国家改革了农业补贴方式,把农资综合补贴并入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的“耕地地力保护”项并加大了补贴力度,陆续取消了农用化肥用电、用气、铁路低运价号、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对农用化肥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对淡季化肥储备提供贴息支持成了中央财政对化肥生产流通领域仅有的两项优惠政策。
新型肥料因品名不符无法享受优惠
铁路运输单位在执行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时是按《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货物品类说明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为依据的。许多新型肥料刚推广时因不符合表中品类说明和品名范围,不能享受低运价号和减免铁路建设基金优惠。
2004年7月份之前,《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中只罗列了部分传统化肥名称。各地方铁路局对列名品种之外的化肥是否享受优惠执行标准不一致,还出现过发站按化肥运出、到站不认可要求补运费差价的情形。为了统一执行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42号),公布了首份《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列明了19个农用化肥品种:硫酸铵、尿素、氯化铵、碳酸氢铵、氰氨化钙、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钙镁磷肥、肥料级磷酸氢钙、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硝酸钾、硝酸铵钙、钙镁磷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目录附注中明确规定,货主实际填报的货物品名中完整包含上述化肥品种名称,附加文字主要是对上述农用化肥品种性态、用途进行说明的,也按上述农用化肥品种执行(用途说明为非农业用造的除外)。例如,“涂层尿素”、“硫包衣尿素”等新型肥料按“尿素”品名执行。
《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首次发布以来增补过两次,目前罗列了22个品种名称。2004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和铁道部发布《关于磷酸铵、硝基磷酸铵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71号),自2004年11月15日起,《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中农用化肥增加“磷酸铵”和“硝基磷酸铵”。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和铁道部《关于硫酸钾镁肥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938号)规定,2011年12月20日起农用化肥又增加了“硫酸钾镁肥”。
为了满足农业部化肥使用“零增长”方案中绿色、高效新型肥料供给需要,2015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了大力发展新型肥料的发展目标,五年内新型肥料占比从不足10%提高至30%。鼓励企业开发高效、环保新型肥料,重点是掺混肥料、硝基复合肥、增效肥料、尿素硝酸铵溶液、缓(控)释肥、水溶肥、液体肥、土壤调理剂、腐植酸、海藻酸、氨基酸等,包括稳定性肥料所需要的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等添加剂。这些新型肥料品种需要铁路运输时,因品名《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无法享受优惠。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缓释肥料等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政策的通知》中重申了国家对农用化肥由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运营线路运输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优惠政策,并更新了《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与现行目录相比,9月20日起执行的新目录减少了“硝基磷酸铵”1个品名,增加了“缓释肥料”、“脲醛缓释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改性碳酸氢铵颗粒肥”、“尿素硝酸铵溶液”、“硝基复合肥料”8个品名,并在目录中明确了29个名品对应的标准编号。产品名称和标准编号共同作为农用化肥品种认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通知中明确,今后会根据新型肥料开发推广实际情况变化,即时调整《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官方网站解读的内容显示,按8个新型肥料年运量100万吨、平均运距500公里测算,与普通货物相比每年中央财政可减免铁路建设基金1650万元。目录中29种农用化肥产品合计减免铁路建设基金每年约25亿元。
收好政策“红包”的提醒
按照铁路运价调整程序,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在内部发文相应调整《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结合化肥行业之前遇到的运价政策执行问题,在此建议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与铁路承运单位沟通品名认定具体方法
除了新增的8个品名外,新目录对部分原产品名称也做了修改,并要求与标准编号共同作为认定依据。如,“硫酸铵”改成了“肥料级硫酸铵”,“氯化钾”改成了“肥料级氯化钾”,“碳酸氢铵”改成了“农业用碳酸氢铵”,等等。以氯化钾为例,许多企业执行GB/T 6549-2011《氯化钾》国家标准,产品名称标为“氯化钾”或“农业用氯化钾”,与目录中的品名和标准均不符。进口的氯化钾则不标注国家标准。建议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尽快与铁路承运单位做沟通,避免出现补收铁路建设基金的情况。
2.重新复核所有收货方经营范围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申了托运方、收货方者要具有农用化肥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规定,在办理托运时要提供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明确出口化肥及用于工业生产的化工品不享受优惠;经营范围应包括“化肥”(或“复合肥”)修改为“化肥”(或“肥料”)。实际上,部分二次加工肥生产企业或配肥站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是“复肥”、“配方肥”等内容,没有“化肥”或“肥料”字样。另外,部分收货方仓库设在出口口岸所在铁路站附近。建议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进一步将所有收货方的经营范围送铁路运输单位复核,以免被认定为非农用化肥或用于出口而不享受优惠。
3.未列入目录的新型肥料申请列入目录
修改后的目录罗列了29种肥料品名,但仍有许多已经大量推广的新型肥料品种仍未纳入,如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硫包衣尿素、控释肥料、脲铵氮肥等。在农业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后得到大力推广的掺混肥料(BB肥),目前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执行并标注国家标准GB/T 21633-2020,但品名不在目录内。近年来,掺混肥料突破了短距离销售的特点,也需要通过铁路长距离运输,加入目录很有必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通知中明确,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即时调整《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有需要的企业可以将目前未纳入目录的新型肥料品种实际运输情况,将纳入目录的诉求交由给有关行业组织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上报。
中央财政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项下追加了一次性补贴200亿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后,再送出的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红包”,显示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成立的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机制的态度。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要用好政策“红包”,做好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为乡村振兴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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