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肥料检出0.01%农药成分,厂家被重罚!

肥料中检出农药成分,按假农药处理

自GB/T 37500—2019《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出台后,使得肥料中植调剂(农药)成分的检测和判定有了法律依据。也因此,多地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店因售卖的肥料中检出农药成分,面临重罚。

氮肥中检出0.01%多效唑,生产企业被罚没近30万元

今年7月9日,湖南省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肥料中含有农药成分,把产品销售到湘乡市丰隆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在湘乡市丰隆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抽取了标称由武汉某生物公司生产的脲氨氮肥料,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6日,规格为10kg/袋(N≥30%),养分含量30%。

经送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授权站检验,该产品含有0.01%多效唑农药成分。

2020年8月26日,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现查明:武汉某生物公司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经营者刘某于2020年6月11日,将脲氨氮肥料以3300元/吨销售了12.52吨给湘乡市丰隆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经送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授权站检验,该产品含有0.01%多效唑农药成分,属于经营假农药。当事人承认该脲氨氮肥属于假农药,并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表示,武汉某生物公司销售的该批次属于假农药,违反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应予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对武汉某生物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3万元;并处以货值金额6倍罚款人民币24.78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8.92万元。

无独有偶,另一起类似案件中,农资店所销售的水溶肥同样检出“多效唑”,老板最终赔偿种植户30余万元。

水溶肥检出农药成分,农资店赔偿损失30万

2019年5月,河南许昌葡萄种植户白某当地某农资店购买了6袋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梢无忧”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并将其中4袋水溶肥料用于葡萄园,却发现10天左右后葡萄出现生长受到严重抑制、叶片变厚、果穗不拉长、果粒不膨大等症状,葡萄园因此受影响减产,损失惨重。

经当地植保站通过查找资料和多方咨询后,提出了合理建议并经资质部门检测出了“梢无忧”含11.7%的“多效唑”农药隐性成份,据此定性为假农药。

经鉴定,葡萄生长不良与该肥料直接存在因果关系。经评估,40亩葡萄园损失在44万元左右。多次协商无果,白某将许昌魏都某农资店、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农资店销售的“梢无忧”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照假农药处理。某农资店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该肥料标识上虽载明生产者为郑州某农化有限公司,但经许昌市某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委托的郑州某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协助调查,能够排除该公司生产、经营该肥料的嫌疑。

综上,2020年7月,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昌魏都某农资店向原告白某赔偿损失44万元,经协商后最终赔付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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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方农村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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