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第一组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检查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大庆高盛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多个内浮顶储罐浮盘反复落底、特殊作业管理失控、未制定操作规程和超品种、超范围储存危化品等问题。督导核查组当即责令该企业停业整改,并交办地方立案。
专家在现场称:“从现场看,该企业安全管理可谓一塌糊涂,有些问题令人触目惊心。”当天,督导核查组在该企业共发现重大隐患3项,严重违规违法行为3项。
大庆高盛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储存、销售运输石油化工产品为主,兼营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开发与科贸的民营企业。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显示,许可仓储经营的化学品包括:甲基叔丁基醚、甲苯、丙酮、甲醇、石脑油、柴油、汽油、煤油和溶剂油。
督导核查组专家在现场看到,该企业采用的大多是内浮顶储罐。经询问和查看,专家们发现该企业多个储罐的浮盘已经落底,且氮封没有投入应用。
图为专家们在大庆高盛公司员工陪同下查看该企业罐区
接着,专家们来到DCS控制室查看其储罐液位的高、低液位报警值设定情况。“请把你们其中一个储罐的浮盘高、低液位报警值调出来看一下。”
一名操作工把电脑操作面板上的所有按键都点了一遍,也没有将这个数值找到。最后,专家自己将其找了出来。专家看到,该储罐液位低报的设置高度小于浮盘高度。
“这个报警联锁是怎么实现的呢?”
“假如正在从车里往储罐中卸料,当我看到液位高度达到高液位报警值时,我会拿对讲机告诉现场的操作工停止卸车。”
“那如果液位达到低限报警值呢?”
此时,操作工的回答让专家们瞠目结舌。“低限无所谓,我们经常把罐里的物料都抽空,没关系。我们就是个储罐,也没有化学反应,低了没事儿。”
专家告诉记者:“若储罐内物料的液位降低到浮盘以下,液位以上部分到浮盘之间的空间会形成气相空间,当罐内油品挥发,加之浮盘密封不严或反复落底破损,就会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会发生爆炸。显然,操作人员对浮盘落底的危害性并不了解。”
专家表示,在进行工艺系统设计过程中,内浮顶储罐需要设置储罐液位报警及指示,以保证储罐及相关装置的平稳及安全运行。对于装置中需重点监控或保护的储罐,还需要设置低低液位报警及高高液位报警,并配备相应的联锁。
擅自将堆场改建为仓库 超品种、超范围储存危化品
专家们查看现场时发现,在该企业办公楼东侧有一个仓库,员工告诉专家,这里面存放的是一些沥青。
而专家们进入仓库看到,里面存放了大量的桶装物料,存放桶的标签上有的写着“减四线馏分油”,有的写着“加裂原料”,没有一处显示的是沥青。
回到办公楼,专家查看了该企业的原始设计图,发现这个位置原本设计的是一个占地面积为415.57平方米的堆场。“能解释一下为什么把这个堆场擅自改成了甲类仓库吗?”面对专家们的质问,该企业负责人哑口无言。
专家告诉记者:“擅自违规将设计中的堆场改建为仓库,并超品种、超范围储存危化品,且仓库不符合设计标准,危险性极大,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在检查过程中,专家还发现另外两项重大隐患。一是特殊作业管理失控。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规定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时间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时间为120小时,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5条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企业编号为2021052201一级动火作业票显示,动火作业时间为8:00至17:00,超过了8小时;事故池旁有搅拌机并接有临时线,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要求执行特殊作业规范要求。
二是未制定操作规程。企业未编制罐区操作规程,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17条的重大隐患情形。
图为仓库内储存的危化品
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专家们查看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发现每个储罐都设计有一套温度监测设施,将温度实时传送到DCS。而现场实际建设中,没有将储罐温度实时传送到DCS,只是安装了现场双金属温度计。
同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每个储罐都设计有进、出两条管线,但现场只有一条管线进出物料。
图为202号罐进出物料管线
另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储罐液位高报,应触发联锁,停止储罐进料泵,现场实际无此联锁,储罐液位高报后,由远程监盘人员,用对讲机通知现场操作人员停泵。并且专家发现,该企业储罐液位报警无记录,且擅自关闭DCS液位异常报警声音。
督导核查组要求,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对大庆高盛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处罚,并立即责令停业整改,严格督促企业进行安全整顿,不达标准不得恢复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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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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