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类制品鉴定送检须知
2020年,新冠疫情席卷全球,中国作为抗疫第一线国家,在新冠疫情防疫战中捷报连连。据科技部信息, 我国新冠疫苗已有13个进入临床试验,其中4个已经进入三期临床试验,目前进展顺利,我国正以“中国速度”支援全球抗疫。
针对新冠疫苗不断地开发研制,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为助力疫苗的安全运输,特发布送检疫苗类物品的注意事项。如果要申请疫苗运输的“运输条件鉴定书”,您需要准备额外的送检资料:疫苗生产许可证、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如需)和情况说明。
疫苗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疫苗生产许可证。如果疫苗还处于临床试验,需补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是否按照要求生产和包装;
②申请按照空运、海运、陆运、铁路(可选择多种运输方式)运输的原因;
③是否专为医务专业人员或个人治疗使用。
(注:若铁路运输还要填写铁路运输规定的技术说明书和申请表)
冷藏箱与温度记录仪
当运输疫苗时,往往同时伴有冷藏箱和温度记录仪。
如果需要申请温度记录仪的运输鉴定报告,即运输中使用开机状态的温度记录仪记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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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公路、铁路可以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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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 基于DO-160G及其他航空机载设备环境适应性试验,则还需要提供电池兼容性测试检测报告,以确保运输途中该装置不会发出干扰飞机导航的电磁波,该检测报告正本彩色扫描作为附录文件网上委托时提供;此外,还需提供设备样品给我司,进行24小时实验排除危险发热、蜂鸣警报、闪光等干扰现象。
如果使用冷藏箱,冷藏箱内可能含有电池或者制冷剂。由于可能会涉及现场鉴定,请提前联系上化检市场服务部(电话:021-31765555;
邮箱:center@ghs.cn )。
(转公众号“ ”)
http://www.chinacem.net/info.asp?id=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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